按照“準入一批、整改一批、整合一批、取締一批”的要求,妥善清理整頓無證幼兒園……
到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務……
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和無證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方案》,要求依法落實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規定和幼兒園審批準入管理規定,聚焦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及無證幼兒園大量存在、安全隱患較多等問題,分類開展專項治理,到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務。
01
治理任務
(一)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任務
1。解決規劃不到位問題
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和《河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落實城鎮小區配建幼兒園規劃要求,老城區(棚戶區)改造、新城開發和城鎮小區建設、易地扶貧搬遷應將配套幼兒園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予以建設。
對已建成城鎮小區未規劃配套幼兒園的,縣(市、區)政府要根據國家和省配建標準,通過補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等方式予以解決。教育部門負責根據實際居住人口狀況,提出已建成城鎮小區實際需配套幼兒園的學位、建設規模需求,會同自然資源部門研究確定具體位置;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對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項目進行審查,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的,按程序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按規定劃撥建設用地。
對正在建設的城鎮小區,其建設規模達到規定配建標準底限但未規劃幼兒園的,縣(市、區)政府要建立責任倒查機制,抓緊查明問題原因,及時制定補救措施,從規劃、土地、建設等方面著手,明確責任主體,責令限期整改。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要與首期項目同步規劃、建設并滿足使用條件。對規模不足5000人的零星住宅或組團開發區域,縣(市、區)政府必須在周邊區域統籌配建幼兒園,具體工作由自然資源、教育、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共同負責。
對已規劃幼兒園但原規劃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的城鎮小區,縣(市、區)政府要通過依法調整規劃、擴增配建幼兒園規模予以解決;對歷史形成的一定城鎮區域內幼兒園短缺問題,由縣(市、區)政府組織教育、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在合適的地點統籌規劃建設規模適當、功能完備的幼兒園,確保提供普惠學位。
2。解決建設不到位問題
對有幼兒園完整配建規劃但未按要求開工建設或未列為首期建設項目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約談開發建設單位,責成其限期按標準完成配建;對少建的,責成其通過改擴建、補建等方式予以解決;對在幼兒園建設用地上進行其他項目建設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置。配套幼兒園要與首期項目同步驗收,對未按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建設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到位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予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對違反規劃要求和建設條件且不按時落實整改要求的開發建設單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將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3。解決移交不到位問題
對已建成的配套幼兒園,要按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及時移交當地教育部門。對未移交或開發建設單位違規出租、出售辦成高收費民辦幼兒園的,要限期收回并移交當地教育部門;對閑置不用的,限期移交當地教育部門;對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關部門要按規定對移交的幼兒園辦理土地、園舍移交及資產登記手續。
4。解決使用不到位問題
已移交當地教育部門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要由教育部門辦成公辦幼兒園或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辦成公辦幼兒園的,當地政府和機構編制、教育等有關部門要按程序做好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教師配備等方面工作;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要做好機構資質、管理能力、衛生安全及保教質量等方面的審核工作,完善登記手續,明確補助標準,加強對普惠服務實效和辦園質量的動態監管。對已移交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違規出租辦成營利性幼兒園或閑置不用、挪作他用的,要依法追究教育部門的責任。
(二)無證幼兒園治理工作任務
1。準入一批符合基本辦園標準但相關證件不全的無證幼兒園
各地政府要建立由教育、機構編制、公安、消防、住房城鄉建設、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核查機制,為核查、辦理有關許可手續提供便利。
一是工程許可。由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根據不同辦園規模,分類辦理許可手續。對因年代久遠或其他客觀原因無法提供消防許可、規劃許可、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土地證明、環保、不動產登記等前置證明的,由縣(市、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聯合核查后,統一研究解決。
二是辦園許可。申請設立公辦幼兒園的,要經過縣級及以上教育部門和機構編制部門批準,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申請設立民辦幼兒園的,要根據《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依法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依法依規分類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證或工商營業執照。
三是餐飲許可。提供餐飲服務的幼兒園,要在依法取得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工商營業執照后,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四是衛生保健評估。幼兒園招生前,需接受縣級衛生健康部門組織的檢查評估,衛生健康部門對檢查評估合格者出具《河南省托幼機構衛生評價報告》。
2。整改一批基本符合辦園要求但仍存在一定問題的無證幼兒園
對此類幼兒園,要根據排查中發現的園舍、保教設施設備、安防建設、衛生保健、教師隊伍建設、保教質量等方面存在的不合格問題,逐項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并監督整改到位。整改期間,要加強重點監控,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確保在園幼兒的安全健康。通過整改達到標準的,相關部門審批核發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非營利性幼兒園)、工商營業執照(營利性幼兒園)、食品經營許可證等。
幼兒園整改期間,教育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管,指導監督其改善辦園條件、提升辦園水平,完成升級達標。公安部門要指導監督其按照校園安防建設標準,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協助教育部門加強園舍安全監督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疑似危房,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安全鑒定,依據危房類別進行修繕治理,確保園舍安全。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消防部門要從衛生保健、衛生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配合做好治理工作。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達標的幼兒園,應予關停。
3。整合一批達不到獨立辦園條件但無安全隱患且確有存在必要的無證幼兒園
對辦園規模較小,達不到獨立辦園條件,但無安全、衛生隱患,且因區域內正規學前教育資源不足,一定時期內確有解決周邊適齡幼兒入園需要的,可在確保安全衛生的前提下,通過鼓勵和引導當地的優質幼兒園以舉辦分園、合作辦園、舉辦教學點等形式將其納入監管范圍,切實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教質量。教育部門要加強對整合工作的指導,完善相關備案手續,明確時限要求。
4。取締一批缺乏基本辦園條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無證幼兒園
對租用居民樓、沿街商鋪或農村自住房,無戶外活動場地,無消防設施和安保人員,教職工配備資質不達標,保教設施設備等不符合基本辦園標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不具備整改條件的,要依法依規堅決取締。
教育部門要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對被取締的無證幼兒園進行公示公告,并妥善分流在園幼兒和從業人員,防止再次開班招生,切實維護受教育者權益和社會穩定。公安部門要配合做好無證幼兒園取締過程中的安保維穩工作,深入排查風險隱患,妥善處置突發事件。
02
治理步驟
(一)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步驟
1。摸底排查
2019年4月底前,以縣(市、區)為單位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情況進行全面摸底排查,針對規劃、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況,分別列出清單、建立臺賬。
2。全面整改
針對摸底排查出的問題,從實際出發,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逐一進行整改。對已經建成、需要辦理移交手續的,原則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對需要回收、置換、購置的,原則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對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原則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關建設規劃,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項目竣工驗收。
3。督促落實
加強對自查、摸排、整改等工作的監督、指導和評估,并適時進行抽查,對落實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方進行通報。
(二)無證幼兒園治理步驟
1。摸底排查
2019年4月底前,各地政府要組織力量,按照我省幼兒園辦園基本標準,對轄區內的無證幼兒園開展拉網式排查,切實摸清底數,確定準入、整改、整合和取締對象名單,找準安全、衛生、師資、設施設備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并登記造冊,形成基礎臺賬。
2。分類整改
2019年5月底前,對擬整改和取締的無證幼兒園,由教育部門分別下達整改通知書和非法辦學告知書,限期整改或停止辦園。2019年6月底前,對擬準入和整合的無證幼兒園,教育等有關部門要辦理相關證明文件,及時完成法人登記或備案手續辦理。
3。嚴格核查
2019年7月底前,各地要對納入整改范圍的無證幼兒園的整改情況逐一核查,凡達到整改要求的,及時頒發辦學許可證。
4。聯合執法
2019年8月底前,各地成立由教育、公安、消防、民政、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組成的聯合執法組,對規定期限內未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基本辦園條件而繼續辦園的,以及收到非法辦學告知書后仍然招生的幼兒園,依法進行強制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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