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培訓機構收取費用應當開具稅務發票;按課時收費的,每一個培訓項目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3月14日,記者從省政府獲悉,《河南省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亮點一:
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辦法(征求意見稿)》所適用的培訓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實施語言能力培訓、職業技能培訓、藝術輔導、體育指導、科技培訓、嬰幼兒早期發展指導、中小學生文化學科培訓、成年人的文化教育及非學歷繼續教育等培訓服務的機構。
不過,嬰幼兒照護服務(托育)、利用互聯網技術實施的線上培訓活動以及其他特殊培訓活動,不適用此辦法。
根據《辦法(征求意見稿)》國家機構以外的組織和個人依法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辦培訓機構,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培訓機構;但是,不得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培訓機構。同時,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亮點二:
關中小學語數外的培訓要辦行政許可手續
《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面向中小學生實施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文化學科培訓及實施語言能力培訓的機構,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要按規定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實施藝術輔導、體育指導(除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外)、科技培訓、語言能力輔導(除中小學生語言能力培訓外);面向成年人的文化教育及非學歷繼續教育;嬰幼兒早期發展指導服務,不需要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亮點三:
培訓機構收取費用應當開具稅務發票
按照要求,培訓機構應當具有安全穩定的培訓場所以及與其培訓規模、培訓對象、培訓內容等相適應的消防、衛生、食品經營、安全防護等條件。
培訓機構收費應當明碼標價,按要求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并在招生收費時履行告知義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費用;收取費用應當開具稅務發票;妥善、及時處理學生的退費要求。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培訓機構收取預付培訓費的,總規模應當與服務能力相匹配,嚴禁超出服務能力收取預付培訓費。按課時收費的,每一個培訓項目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收取的預付培訓費只能用于培訓業務,不得用于其他投資,保障資金安全。違反收取預付培訓費有關規定的,責令改正,退還多收取的費用,并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舉辦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亮點四:
培訓機構不得聘用在職中小學教師
《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培訓機構應當配備與培訓類別和規模等相適應的專兼職員工隊伍,不得聘用在職中小學教師。聘用的各類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聘用外籍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培訓機構進行廣告宣傳的,應當采用合法宣傳形式與內容。不得進行虛假宣傳,不得欺騙和誤導受培訓者及其家長。違反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截至2020年11月底
我省有培訓機構超過5萬所
記者了解到,目前,我省各級各類校外培訓機構形成了覆蓋面廣、層次形式內容多樣的局面,截至2020年11月底,全省共有培訓機構50437所,其中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培訓機構(營利性培訓機構)46235所,在民政部門登記的培訓機構(非營利性培訓機構)4202所。
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培訓機構作為學歷教育的有益補充,對于滿足各類人群選擇學習需求、培養發展興趣特長、拓展素質教育起到了積極作用,為建設學習型社會、營造終身學習氛圍起到了重要作用。不過,我省培訓機構監管工作也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在:培訓機構的監管尚未實現全覆蓋;各部門監管職責有待進一步梳理明確;三是培訓機構監管力度仍需加強。《辦法(征求意見稿)》對這些問題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4月3日前
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如您對此《辦法(征求意見稿)》有意見建議,可以于4月3日前反饋。
郵寄地址:鄭州市經四路8號河南省司法廳社會文化立法處;
郵編:450018
電話:0371-65900379
傳真:0371-65900380
電子郵件:xzfgc@126.com
點擊“http://wjbb.sft.henan.gov.cn:8070/”直接在線發表意見。
頭條 22-01-20
頭條 22-01-20
頭條 22-01-18
頭條 22-01-17
頭條 22-01-13
頭條 22-01-11
頭條 22-01-11
頭條 22-01-06
頭條 22-01-05
頭條 22-01-05
頭條 21-12-31
頭條 21-12-31
頭條 21-12-29
頭條 21-12-27
頭條 21-12-27
頭條 21-12-23
頭條 21-12-23
頭條 21-12-22
頭條 21-12-20
頭條 21-12-17
頭條 21-12-17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09
頭條 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