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河南省交警總隊對外通報3起“買分賣分”的違法行為。
“買分賣分”指的是使用他人的機動車駕駛證代替實際違法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額外支付一定費用,以及以牟利為目的,低價買入他人未滿的交通違法記分并高價賣出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參與“買分賣分”違法行為不僅會受到行政處罰,面臨罰款和行政拘留,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總隊整理了三起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2019年5月9日,洛陽市伊川縣公安局偵辦了一起涉嫌“買分賣分”案件。經調查,違法行為人潘**1、潘**2、袁**、張*、晉**等“黃牛”以代辦審車、保險為名,非法從事買賣駕駛證記分業務從中收取好處費。伊川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0條第2項之規定,以“提供虛假證言”對違法行為人潘**1、潘**2、袁**、張*、晉**5人分別處以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處罰。
【案例二】
2021年,濮陽清豐縣公安機關偵辦了一起涉嫌“買分賣分”案件。經查,2020年9月、2021年1月,高**在多個微信群及手機陌陌APP發布購買駕駛證分數的違法信息。2021年2月25日,王*在多個微信群發布“高價收購駕駛證分數”的違法信息。2021年2月27日,王**在微信群發布非法買賣駕駛證分數處理交通違章的違法信息。上述三人行為已經構成利用網絡發布涉及違法犯罪活動信息的違法行為,清豐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67條第1款,對高**、王*處以行政拘留5日,對王**處以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
【案例三】
2019年,鶴壁淇縣公安機關偵辦了一起涉嫌“買分賣分”案件。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高**在淇縣某車務店里,通過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大量發布買賣駕駛證分數的違法信息,其行為已經構成利用網絡發布涉及違法犯罪活動信息的違法行為。鶴壁市淇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67條第1款的規定,對高**處以行政拘留5日,并處罰款2萬元的處罰。
“買分賣分”是違法犯罪行為,公安交管部門將始終保持嚴管嚴查態勢,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同時,為充分發揮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制度教育引導、鼓勵守法的正向激勵作用,自2021年1月25日起,河南省已全面實施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改革措施(簡稱“學法減分”)。機動車駕駛人在本記分周期內通過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上學習考試,累計最高可減免6分。自學法減分開展以來,累計申請通過367萬人次,累計減分169萬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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