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已經實施,對勞動合同簽訂有啥新影響嗎?”“不知道三方協議和勞動合同有啥區別,都是格式文本,簽約時該注意些啥?”“拿到協議或合同,是不是作為求職者只有簽字的份兒,沒法討價還價?”畢業季求職忙,近日,有畢業生求助稱自己對三方協議和勞動合同缺乏認識,“兩者傻傻分不清”,初入社會的職場萌新要如何預防糾紛、維護權益?就此,大河報記者約訪了相關法學專家。
河南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河南砥礪律師所律師祁雪瑞在受訪時表示,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但是三方協議和勞動合同具有特殊性,沒有納入《民法典》調整范圍,仍然受原有法律、法規的調整。“不過,不管是何種協議,何種合同,都是當事人之間的‘小憲法’,都要用契約精神來對待,都要符合《民法典》合同篇的基本原則。”
三方協議VS勞動合同
祁雪瑞表示,三方協議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是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必須先行簽訂的合同,“三方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憑《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飘厴I生就業報到證》或《全國畢業生研究生報到證》)、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學子需要注意,它不是勞動關系證明。”
此外,三方協議作為國家統計大學生就業率的一個根據,同時也是國家派遣證發放的一個證明,“只有你簽署了三方協議,拿回學校,學校才會在你畢業后將派遣證發給你。”祁雪瑞說。
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具體有哪些呢?首先,三方協議制定的依據是國家關于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規和規定,有效期為:自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時間。畢業生就業的勞動合同分為無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兩種。二者是前后接續的關系。
其次,就業協議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學生三方面,三方相互關聯但彼此獨立;而勞動合同是雙方合同,它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方的權利、義務構成。
第三,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后仍然是學生身份,但是簽訂勞動合同后就是勞動者身份。若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附件內容矛盾,則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四,三方協議是預約合同,表達的是意向。而勞動合同則是勞動關系的證明。
簽署三方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據祁雪瑞介紹,高校學子在簽三方協議前,須認真查看用人單位的隸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權。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則需要經過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審批才能招工,協議書上要簽署他們的意見才有效。應屆畢業生還要對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門的特殊規定有所了解。
另外,要看填寫的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鑒名稱一致;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還要注意按照規定的主體順序簽字蓋章,不可顛倒順序。
簽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要明確職務和崗位,防范用人單位利用調職的方式,變相逼迫畢業生主動辭職,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二要明確,用人單位不得用換崗位的方式,反復延長試用期。根據2008年生效的《勞動合同法》,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三要明確最低工資標準,最好能將年終獎用條款固定下來,作為工資的一部分;
四要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如果沒有社保,等于工資減去很多。勞動合同要明確工作崗位、職務、等級、最低工資、年終獎、社保等內容。
五要注意,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該期限視為勞動合同期限。見習期可以延長,試用期不能。見習期具有一定強制力,試用期是雙方約定。
六要注意,一般不約定違約金。勞動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上述兩種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祁雪瑞說。
初入社會,高校畢業生要如何預防糾紛、維護權益
?
初入職場,剛拿到offer的畢業生一定欣喜若狂。開心的同時,也要留心預防糾紛、依法保障自身權益,這樣走在職場路上才不用怕呀!具體應該怎么做呢?祁雪瑞建議,畢業生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注”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另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注欄中說明。
第二,當下一些高校為了提高自身就業率,就強迫學生找熟人親屬簽訂"虛假"協議,甚至于不簽訂協議就不給畢業證,這是完全錯誤的。畢業生不應當屈服這種不正當的壓力。
第三,學生在簽訂協議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進行。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后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簽證蓋章。切忌自己填寫完畢后就直接到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求蓋章,這樣有可能帶來不利后果,用人單位可能改變承諾。
第四,拒簽空白合同。對于合同中的“特別約定”“備注”等,要么填寫具體內容,要么填“無”。
第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頂端新聞·大河報記者張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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