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今年11月28日經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12月30日,河南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重點介紹和解讀《河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出臺背景和主要內容,并回答記者提問。
《條例》共分為八章九十條,設置總則、優化市場環境、優化政務環境、優化法治環境、優化宜居宜業環境、營商環境工作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等。
明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營商環境工作中的行為規定
《條例》在總則中第四條對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了九項明確的義務性要求和九項禁止性規定,規定“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營商環境工作中應當宣傳落實相關政策、平等對待市場主體、主動提供高效服務、嚴格規范執法司法行為、組織推動經貿活動、誠信守法履約踐諾、落實聯系企業制度、聽取企業意見、幫助企業排憂解難。”“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營商環境工作中不得加重企業負擔;不得濫用職權;不得懶政怠政;不得歧視民營企業;不得漠視企業訴求;不得收受企業財物;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不得違規插手經濟糾紛;不得新官不理舊賬。”
破解保護市場主體權益、解決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
《條例》以破解市場主體面臨的困境為出發點,對平等保護市場主體權益、解決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重點作了以下制度安排:
?針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普遍反映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要求政府設立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鼓勵支持金融機構積極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項目,豐富信用擔保融資及動產、權利擔保融資,不得對中小企業設置貸款審批歧視性規定;要求金融監管部門完善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激勵機制和授信盡職免責機制,及時查處融資服務時存在的以貸轉存、存貸掛鉤等各類不規范行為。
?針對水電氣熱報裝時間長等問題,《條例》在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鼓勵公用企事業單位為市場主體提供全程代辦服務,優化辦理流程、簡化報裝材料、壓減申報辦理時限,在材料齊全的情況下,應當自報裝之日起,供水、供氣、低壓用戶供電五個工作日內辦結,供熱八個工作日內辦結。”
?針對政府及有關部門存在“新官不理舊賬”等政府不誠信問題,《條例》在第二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履行與市場主體依法簽訂的合同,兌現以會議紀要、批復、文件等書面形式承諾的優惠條件,不得以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調整或者當地政府政策調整等為由不履行、不兌現,或者延遲履行、延遲兌現。”
實行政務服務一窗、一網通辦簡化市場主體辦事程序和材料
優化政務環境是提升營商環境水平的重要抓手。《條例》通過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創新政務服務方式,著力打造規范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實行政務服務一窗通辦,針對一些政務服務事項審批時限長、效率低等問題,《條例》在第三十六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政務服務大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規范綜合政務服務大廳,行政審批機關應當進駐政務服務大廳,行政審批項目應當集中到政務服務大廳辦理。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企業和個人辦理一件事模式建立綜合服務窗口,實行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統一窗口出件的一窗通辦服務模式。
?推行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條例》要求省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本省政務服務事項按規定納入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政務服務平臺應當互聯互通,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政務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此外,為簡化市場主體的辦事程序和材料,為市場主體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務,將目前行政審批中的承諾制、容缺受理制、區域評估制等創新做法,通過法律的形式加以復制推廣。
市場主體人身權、財產權、經營自主權等依法受到保護
《條例》在優化法治環境一章貫徹公平公正公開的法治原則,明確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規范、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杜絕執法隨意性,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提高行政執法規范性和公信力。
?針對市場主體最為關注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問題,《條例》明確各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平等保護市場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經營自主權,要求其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時,不得超權限、超范圍、明顯超標的、超時限。
?針對企業破產案件政府、法院聯動不夠問題,《條例》明確規定政府與法院建立協調處置企業破產事件的長效工作機制,提升破產企業土地、房產等財產的流通性和變現價值,提高破產財產處置效率。(政務記者 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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